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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抄袭校长还应进行学术处理

2014年08月12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近日,广东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纪检监察机关近两年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件。此前曾因涉嫌抄袭被广泛关注的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已于2011年3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

这在笔者的有限记忆中,是我国高校第一例正校长因论文抄袭而被撤职。相对于2009年西南交大副校长黄庆被查实博士论文抄袭,仅被取消博士学位、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却依旧担任副校长职务,以及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被查实一篇共同署名论文为抄袭之后仅道歉了事,有很大的进步,表明我国有关部门治理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的决心。

然而,这一事件的处理,仍旧有一些不明之处。其一,对许永刚是否进行了学术处理?这在通报中尚难看到。从学术不端的处理来说,行政处理无法代替学术处理,根据其博士论文抄袭的事实,授予其博士学位的苏州大学的学位委员会,应该依据事实,取消其博士学位。事实上,对于许永刚博士论文涉嫌抄袭的调查,本就应该由授予其博士学位的苏州大学启动,可从事发至今,不见苏州大学的参与。而就是广州体育学院对此展开的调查,也是在行政部门——省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的。

其二,对与许永刚共同署名的图书作者,是否进行问责。按照基本的学术常识,共同署名者必须承担责任——不能在论著不出事时得署名的好处,却在论著出事后说自己是“被署名”,与自己无关——因此,许永刚被查实抄袭的论文著作《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一书的另一作者、也是他的博士生导师孙民治,应该被追究学术责任。而不能置身事外,甚至还为许打抱不平,用“二手研究法”为其的抄袭开脱。

其三,国家体育总局社科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是否追查许永刚滥用项目名义、经费的行为。据媒体报道,记者发现,《中国竞技体育利益格局衍变的研究》一文显示,此论文是“国家体育总局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编号为“04BTY006”。《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一书扉页也显示,该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但编号竟然也是“04BTY006”。此书扉页上还显示,该书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评定为“优秀”等级。让人疑惑的是,不同的社科基金项目,怎么会是同样的编号?这是需要这两个社科基金重视的问题。另外,按照基金项目的管理规定,对于学术抄袭、造假者,项目设立方,有责任追缴基金经费,冻结项目,再就是做出对涉事者申请基金项目的限制。

回答上述问题,必须由相关学术机构发挥作用,这是广东省纪检部门所力所不能及的。他们能做的,也就是对许进行行政处理。因此,总体来说,这次处理,还是行政的“胜利”,而非学术的胜利,定夺学术调查进程的,不是学术共同体的力量,而是行政的力量。为此,许得到的处理,只有行政处理,不见任何学术处理,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我们期待与之相关的学术机构——苏州大学的学位委员会、社科基金,应从学术尊严出发,以抄袭的事实为准绳,对许及其合作者进行严肃的学术处理,不能对此不闻不问。或者在他们看来,处理一个抄袭者可能会影响到自身的声誉,但比这更严重的是,其实是对抄袭行为视而不见。这才是对学术声誉最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