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论文定稿后署名更改现象的分析与思考
2016年02月24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目前,学术界、期刊界对科研论文学术不端问题讨论热烈,但对署名不当导致的学术失范关注较少。论文署名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者拥有论文著作权的标志。近年来,我们在编辑过程中发现,部分作者在定稿后甚至付印后要求更改论文的署名。如何对待这个问题,各期刊的处理方法不同。有的期刊认为署名是作者自己的事情,他愿意怎么改就怎么改;有的期刊需要出具单位及各署名作者同意更改的证明才能更改;有的期刊认为署名是一件严肃的事,投稿后就不应该随意变更作者署名和排名顺序。通常,一篇论文在投稿时就应该确定该稿的作者署名,但由于目前多数评价体系将在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情况作为评价科研工作者科研成果的主要依据,利益驱动导致作者署名变更现象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科技期刊编辑面前。如何能既保障作者合法的署名权利,又有效地防范署名不当的学术失范发生是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
1、更改作者署名的表现及原因
更改作者署名通常发生在稿件定稿以后,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提出更改要求,包括更改署名作者和/或署名作者单位。具体表现为:
(1)增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作者;
(2)增加共同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包括新增或已署名的作者;
(3)删减已署名的作者;
(4)新增作者替换原有作者或投稿时写错原有作者姓名而更改;
(5)更改作者署名顺序,甚至将其他作者改为第一作者;
(6)由于新增其他单位作者而相应增加署名作者单位;
(7)替换或增加作者署名单位,如在一位作者上标注几个单位等。
分析其更改原因可能有:
(1)作者在投稿时未认真对待署名问题,致使有的该署名的没署上,不该署名的却署了名;或者未认真核对而写错了作者姓名;
(2)作者因研究生毕业或工作单位变更,考虑到以后考评、晋升等利益需要,要求添加或更改署名单位;
(3)作者因人情或某些无奈,主动或被动将未参加本项研究的朋友或领导搭车署名,或更改作者署名顺序,增加共同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等,方便自己及他人的利益需要;
(4)作者为了稿件能顺利通过,在投稿时主动添加该领域知名专家署名,在通过定稿后为避免某些麻烦又要求删去。
从中可见,作者更改署名的请求有部分是合理的,但目前大部分属于“挂名”、“搭车”等不当署名的学术失范。
2、期刊对作者署名的规定
为了解各期刊对作者署名的相关规定,我们抽查了CNKI收录的2012年有“稿约”或“作者署名”的50种期刊,在稿约中均提及署名编排规范。有18种(36%)期刊提及作者署名的条件:主要是参与创作、研究工作,能对内容负责者,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3条:
(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
(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
(3)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上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
有18种(36%)期刊明确提出作者署名应在投稿时确定,确定后不宜再作变更,其中有4种(8%)期刊提及如确需改动,须说明理由,并出具单位证明。有33种(66%)期刊明确提出投稿时须提供作者单位介绍信,应证明署名及排序无争议、知识产权无争议等。从中可见,期刊大多从编辑规范方面要求署名格式,而未重视作者署名条件及意义问题,将署名责任交于作者及所在单位。
3、分析与思考
3.1作者应正确对待署名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对作者在学术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认可,涉及作者的荣誉和利益。因此,作者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自由。但作者应正确对待署名问题,不能滥用权利,随意署名。科学研究是一项严谨的事业,以追求真理、揭示客观规律为目的,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以诚信为基础。2006年南开大学为维护学术尊严,出台了《关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严禁教师在未参与的研究成果中署名。这种本是署名最起码的要求却明文规定,一方面反映出论文署名越轨现象越来越普遍;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违规挂名等不当署名也是学术不端的一种表现形式。科研工作者千万不要为了眼前利益,在自己没有做出任何贡献的论文上挂名,甚至请枪手代笔或向论文代理机构购买论文,导致自己的学术生涯留下令人遗憾的污点;也不要为了朋友、领导的利益,主动出让自己的科研成果,或互相挂名获利,助长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不正之风。课题组在确定论文署名时应做到实事求是,不遗漏主要研究参与者、不随意乱加作者,并按对本项研究做出的贡献大小排列作者署名顺序;如研究涉及多中心、多单位合作完成,作者署名应由所有合作单位的研究参与者自主协商决定,署名及排名顺序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投稿,并应在论文中注明合作研究的单位。因此,作者在投稿前应与研究小组讨论商议,明确作者署名及署名顺序,避免以后因署名不当导致署名争议等问题。
3.2期刊进一步规范署名问题,主动防范署名不当论文署名是作者的权利,期刊编辑应维护作者正当的署名权,但不能放任作者滥用权利。期刊编辑应重视署名问题,不要认为署名是作者自己的事情,他愿意怎么改就怎么改,导致不当署名的学术失范发生。期刊应规范作者署名的相关规定,在稿约、投稿指南、主页等处明确作者署名的权利和必须满足的条件,提醒作者在投稿时按《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投稿前确定署名作者及顺序,投稿后不要随意变更。并积极向作者宣传《著作权法》,使作者认识到署名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了解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作为署名作者,对于那些不符合署名条件但对研究有贡献的,如参与资料的收集者、指导撰写论文者等,不能列为作者,应在论文的志谢部分对他们为研究或论文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来稿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署名真实、无争议等问题,并要求每位作者亲笔签署论文专有使用权授权书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编辑应本着对作者、期刊、社会负责的态度,认真核查作者署名及顺序是否属实,如作者研究方向与本文内容是否一致,尤其是有知名专家教授署名的,可电话联系核实是否同意并亲笔签名。
目前,部分期刊编辑部注意到关于署名不当的问题,为防范此类学术不端的发生,明确敬告作者:不要在文稿校样上添加新的作者署名,有效提醒作者重视署名问题,减少或杜绝署名变更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和《向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作者署名应在投稿时确定。我们认为,在论文定稿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署名;对于提出更改署名要求的,编辑不能不管不问,要提高警惕,提醒作者严肃对待,并仔细核对变更理由。对于合理要求可考虑更改,如因作者疏忽,错写、漏写作者等,但必须提供变更理由充分的书面申请,由全体作者亲笔签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对于作者因研究生毕业、工作调动或在研究单位进修学习等要求更改署名单位的,原则上按知识产权归属确定署名单位,但可在论文作者单位项中注明作者现在的单位;对于“挂名”等非正当的变更要求,坚决予以抵制。
3.3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作者是否对该研究有贡献,是否达到署名要求,作者所在单位最有发言权。尤其是所在单位科管部门,在确定科研成果和开论文介绍信时,不要流于形式,要认真核实,履行其监管责任。对于要求变更作者署名的证明,更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变更为其他单位的,必须有知识产权归属意识,严格审查,做出真实的证明。同时要制定科研道德规范,使其成为科研人员的行为准则。目前国家正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科研活动诚信指南等规范,积极倡导科研人员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反映科学成果,自觉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一旦发现有违反行为,应严格调查,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建立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平台,逐步杜绝不正之风。
3.4政策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
目前,由于很多单位把论文数量作为评价科研成果的重要指标,朋友之间、同事之间、同学之间互相挂名的现象越来越多。科技论文的署名不合理与目前的职称评定、科研考核等政策的不合理性息息相关。因此,政策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考虑到问题的方方面面。比如,对于新进科研人员,应承认其以前的工作成绩;对于科研人员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期间的非本单位科研成果也应认可,考评时不应要求其论文等成果必须归属现单位,因为你考评的是科研人员的水平;对于各署名作者应认真核实其对该项工作的贡献大小来评价其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