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对学术抄袭的判定
2016年12月11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学术研究要从研究已有的文献开始,适当的引用是必要的,如何引用才是“适当的”、“合理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FairDealing或FairUse)是指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允许他人以正当目的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一般判定为学术抄袭。各个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如《日本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已经发表的著作物可以引用,但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在报道、评论研究上的引用,其目的也必须限定也正当范围。”《意大利著作权法》第70条规定:“为了评论、论述或教育目的,可以在符合上述目的的限度内,引用一部分作品片段或部分章节。”1976年美国颁布的《著作权法》中第107条第3款为“合理使用”确立了四个判断标准:(1)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是商业目的或是非盈利性教学目的;(2)使用作品的性质,作品的性质类型不同,其著作权的使用方式不同,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也不同;(3)使用作品的量上规定;(4)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及价值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适当引用”是学术研究时常用的方法,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充当文章的理论论证的依据。适当引用要在质和量上限制,从数量上看,引用他人的作品超过1/3或1/2以上;从质量上看,将他人的作品的实质性部分或核心内容引用在自己的文章中。这些都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同时也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从我国《著作权法》可以看出,合理使用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合理使用时引用作品要适当;合理使用后不能影响著作权人作品的潜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