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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体制

2017年11月16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学位条例》要求博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应送交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评审合格的论文方能安排答辩,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要求也非常严格,有不少于三位外单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参加。这些条文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制度。但是在这么严格的评审体系下,还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例如:一方面,大家公认我国培养的博士生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差距很大;另一方面,就一篇具体的博士学位论文而言,无论是在答辩前所获专家评阅或论文评审意见,还是答辩委员会的正式决议,被评为优秀论文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评审制度在具体操作时出现了问题。在具体操作时会存在下面这些现象:

第一,论文评审时间越来越短,评审程序形同虚设。《学位条例》中明确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的时间里进行同行专家评审。但很多博士生在提交学位论文后就急于答辩,将评审时间一再缩短。而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又不是在短短几天时间里就能理解透彻。一些专家不可避免地草率行事,在论文中找到几个闪光点加以肯定,交差了事,使请专家为论文把关流于形式。

第二,评审专家言不由衷,使评审失去意义。由于通讯评审一般采取公开评阅的方式进行,或者个别学校在论文评审过程中采取盲评方式,但在论文中附有博士生研究期间发表的文章,常常也是趋于形式,而在某一学科领域总是请那几位专家来评审论文,这些专家与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一般存在业务上的往来,有的甚至是相互为对方的弟子评审论文,这种情况使许多专家不肯讲真话,尽量找优点,而有些严谨治学的专家因为不愿违心说话而对评审邀请推托。

第三,学科研究方向的拓宽,博士生所说课题有的很前沿化,有的是交叉学科,使得邀请的专家未必是真正的同行,对论文只好持肯定态度。

第四,经评阅人和同行专家评议后提交答辩的论文,绝大多数未通过再次修改,而获得正式通过。

使同行评议后提交答辩会基本上流于形式。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改革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体制已被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