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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再出版与学术不端行为探析

2017年11月27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和大型数据库达成合作,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已成为趋势。学术研究成果的检索和传播通过网络打开了个人之间、学院之间、国度之间的樊篱阻隔,开启了一扇通向浩瀚知识的大门。

为检测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文献,网络数据库商推出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平台,期刊编辑通常只要将论文上传,平台系统会自动将之与数据库所收录的全文作比对,并直接生成重复比数值,以此作为判断论文是否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依据。

投稿论文的重复比检测数值较高一般有几种情况:(1)与已被收录在数据库中的本人的学位论文重合;(2)与本人的已发表论文重合;(3)与会议论文重合;(4)抄袭他人作品。本文关注的是第一种情况,即投稿作品与作者本人的学位论文重合,也就是作者对其本人的学位论文以拆分、析出的形式再次投稿。此类学术论文网络出版后再次出版是否就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呢?对此,理论界和编辑实务部门一直争议不断,颇多困惑。笔者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国外期刊界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式,结合国内编辑出版实务,剖析学位论文再出版不是学术不端行为,两者有着实质区别,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促进学术成果的积极传播与交流。

一、学位论文再出版定义与版权归属问题

1.再出版不同于再发表

首先应厘清再出版与再发表的区别。目前编辑实务界通常称学位论文再出版为“再发表”,实际上这一提法并不准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而言,发表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者一旦将作品发表,其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即行使完毕。在实践中,作品经济权利的行使通常伴随着发表权的实现,因此,为了保障其他著作权人的权益,作者在转让作品的经济权利之后不能再次行使该作品的发表权。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出版者是指出版图书和期刊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要受一定的限制,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因此,发表不同于出版,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但是通过法律规定、当事人授权、约定等形式,作品可以再次出版。通常所说的学术论文网络出版后再投纸质期刊发表,应称之为再出版,而非再发表。

2.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

学位论文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学位论文作者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除了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和论文作者与学校就学位论文的版权有特别约定的,通常情况下学位论文的版权都属于作者个人。

但学位论文被收录到数据库之后,版权归属就变得不那么清晰了。学位论文入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作者与学校或者直接与数据库签订协议,约定著作权财产权归属、使用权授权范围。作者全部或部分授权学校或数据库获得对作品著作权的使用;另一种是著作权仍在作者手中,学校或数据库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学位论文,这属于侵权行为。对于作者将学位论文拆分、析出的内容再以多种形式出版(多以纸质期刊为载体)的版权归属问题,目前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也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文及规范。在实务中,期刊编辑为了提高文章被引率、刊物的影响因子,往往强调文章的首发权,同时为避免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编辑对于此类稿件大多采取拒发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简单高效,但也会阻碍不少高水平的学术成果的传播与交流,给编辑和作者带来很大的困惑:学术论文网络出版后再次出版是否真的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呢?

二、学术论文再出版与学术不端行为辨析

1.网络出版形式不能替代纸质出版形式

学术论文再出版是以学位论文事先已被收录入库的前提下定义的。作为作品,学位论文的出版形式可分为纸质出版、电子出版和网络出版。数据入库只是网络出版形式,并不能替代纸质形式的出版。目前国内收录学位论文的数据库主要有三大机构: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维普网。它们虽然都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持有合法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的是网络出版业务,学位论文被它们收录入库就属于正式出版。但是网络出版只是出版的形式之一,数据库针对的读者群和纸质期刊针对的读者群各有不同,互为补充。

期刊作为纸质出版形式的载体,对学术成果的传播、交流起着重要的作用。且就国内各学术机构对职称评定的条件和高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要求来看,学术论文的纸质出版形式仍然是文章评定的主流标准和核心要求。比如:“北京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要求”规定,申请理学类教授职务者,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至少10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7篇为SCI、EI收录(SCI、EI不涉及的学科除外);或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至少8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5篇为SCI、EI收录,并独立(或为主)出版一部高水平学术专著(包括教材);申请人文科学类教授职务者,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至少8篇学术论文,并独立出版一部高水平学术专著(包括教材和外国语言学科的译著)。

此外,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授予学位也将在纸质期刊上的发文情况作为评审条件之一。可见,论文的网络出版形式不能替代纸质出版形式,学位论文以网络形式出版和以纸质形式出版本质上并不矛盾,还可相互补充。

2.学位论文的特殊性决定其再出版的必要性

学位论文相对于一般学术论文具有特殊性,它是经过专家审阅、答辩,比较系统的一项科研成果,以此证明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学校要求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必须要有论文在相应级别的期刊上发表,作为毕业的硬性条件之一。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往往还被要求在毕业前要有一部专著出版,即博士学位论文以图书形式的纸质出版。同时,学位论文入库是对毕业生的强制性、义务性要求。遵循我国学位论文的存缴制度,毕业生必须签订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统一入库。值得思考的是,学位论文比一般论文更具学术含量,是作者历经多年研究的学术成果,如果仅限于在数据库中的网络出版,没有纸质的再出版,覆盖人群有限,传播范围有限,很难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国家、作者对科技建设的投入和产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实践中的这些规定都让学位论文再出版具有必要性。

3.正确理解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关学术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学位论文再出版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界的认识也并未统一。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文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是:(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文件虽然未明文规定学位论文再出版的性质,但实务中编辑常常将学位论文再出版作为“一稿多投”的形式放置在“(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范畴中。避免“一稿多投”的出发点是为了增加论文的学术分量,提高学术论文的品质,可是避免学位论文的重复发表与学位论文作者是否有再出版的权利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学位论文再出版不能与学术不端行为划等号,学位论文因其不同于一般论文的特殊性也不适用于“一稿多投”的禁止。

三、国外期刊界处理学位论文再出版之比较

国外的大部分作者为了让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最大范围地传播,被更多的研究同行看到和引用,一般会将自己的论文公开。学校也会推荐论文给一些数据库收录,但是数据库只是收录,版权保留在作者自己手中,所以大部分学位论文不存在版权纠纷,也就没有再出版所引发的困惑。

对于学位论文网络出版后再出版以及其版权归属问题,当前国外期刊界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很多期刊不反对学位论文的再次出版。如Nature杂志在其网站上的“重复发表政策”中明确指出:“自然系列杂志乐于考虑包含了博士或其他学位论文部分内容的来稿……”出版商Elsevier在其公布的“发表伦理”中指出:“一篇论文的投稿视为该论文从未发表过(除以摘要的形式发表或作为演讲稿和学位论文的一部分)……”此外,还有期刊并未明确反对学位论文的再次出版,如Science杂志仅明确反对再次出版,并未指出学位论文是否例外。

另外,《浙江大学学报》(英文版)编辑部调查课题组在2011年基于全球78种期刊的120位编辑就会议论文集出版后再次出版所做出的调查反馈,对于如何看待学位论文再出版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在78种期刊中,32%种期刊反对会议论文再投期刊;68%同意会议论文增加有价值的新内容后可以再出版。同意有条件再出版的编辑反馈意见有93份,其中38份反馈意见认为新增内容应占全文比例的25%—75%,这其中又有22份认为新增内容比例应大于30%。他们要求作者修改的理由主要是:(1)增加论文学术分量、提高品质(占51.8%);(2)避免重复出版(占33.7%);(3)避免会议论文的种种限制,如体例、篇幅等(占16.9%);(4)更高的同行评审标准(占7.23%)(;5)版权问题(占6%)(;6)期刊政策(占3.6%)。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在学术规范和政策上,国外期刊界对学位论文再出版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是期刊追求学术分量的热情远大于对论文发表形式的重视。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会议论文再出版的调查不能直接作为学位论文再出版定性的依据。因为会议论文与学位论文有本质的不同,会议论文表述直接、直陈观点、篇幅较短,学位论文是长时间系统性的研究成果,两者的角色功能全然不同。国外的经验只能作为国内实践的启示,最重要的是国内编辑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

四、国内学位论文再出版建议

学位论文的特殊性以及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使得期刊编辑在学位论文再投稿的审稿中不能完全依赖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查重软件)做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必须结合专家审稿意见和编辑的专业判断,对文章是否有学术价值给出结论。查重软件审查通过的结果只是判断一篇好文章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对于创新度高的析出论文,单纯从是否为新发文章角度考虑没有意义,否则用机器代替人工判断只会是简单而粗暴的工作。

作者将学位论文授权数据库出版时要重视对自身著作权的保护,对授权范围明确约定,只授予数据库对论文的非专有使用权,保留其他权利,为论文以后的再出版找到法律保护的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促进知识的传播,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学术成果的贡献率,作者再出版时应借鉴大多数国外期刊编辑的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一定比例的创新,修改后新内容至少应占全文25%以上,但是编辑不能在未审查全稿内容价值的前提下仅以此作为格式标准。同时再出版时应明确标注引用原文的出处,严谨著文。

随着信息技术、数字媒体的迅猛发展,学术论文的传播会更依赖于数字网络的传播形式,出版的主要目的在于科技文化的传播和交流。随着传播范围、程度的拓展、纵深,良好的受众效应会使纸媒的文章首发权意识被逐渐淡化,因此,期刊编辑的关注重点仍应以学术内容价值为核心,论文的首发权不应成为期刊拒绝学位论文再发表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