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研动态

学术论文产生不端行为的原因

2013年11月13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学研动态

1.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导致论文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动荡期, 我们原来的信仰就不是很深人, 旧的传统的道德观念为人们所置疑, 而新的思想又没能很好地确立, 新的道德规范亦未完全建立, 因此, 社会就形成所谓的“ 道德滑坡” 。在社会上尚未建立良好的约束机制的情况下, 一些人过分强调个人价值和个人利益, 这自然引起人们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蜕变。转型期产生的社会不公、诚信危机、欺诈行为、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侵占、买官卖官等道德失范现象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反映,成为导致学术道德失范的根本原因。社会不公正现象(包括学术资源分配不均)的消极影响十分明显, 通过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 扰乱人们的视觉和听觉, 使人们真假难辨, 对学术界这块净土受到严重污染, 一些意志薄弱者随波逐流, 突破尊严和道德的底线, 导致论文不端行为的发生。

2.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为论文不端行为推波助澜学术研究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 尊重学术研究的规律,学术研究才能正常发展, 才能正常出研究成果, 而违背学术研究的规律, 尽管一定时期会出现一片“ 学术繁荣”景象, 而实际上是一种“ 学术泡沫” 困。当今社会, 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尊重学术研究发展规律的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 正是这种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为论文不端行为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在学术研究领域, 急功近利、浮躁不实、投机取巧的心态和哗众取宠、弄虚作假的现象不是个别, 一些单位、地区制定过于宏大而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 从而导致学术研究如同“ 大跃进” 一样, 要“ 跑步进入共产主义” 。科技工作者晋升职称规定必须发表多少篇论文, 年终考核规定必须发表多少篇论文, 硕士、博士培养单位也硬性规定必须在国家一、二级期刊上发表l一2篇论文, 否则不可以晋升、聘任、毕业; 而且各单位间还彼此“ 攀比” , 似乎哪个单位规定发表论文的篇数少、期刊级别低, 学术水平就不高。将各种学术论文发表等同于工厂里的计件产品, 完全不尊重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 必然导致学术态度上的不严谨。这种学术研究领域中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学术成果很多, 但突破和创新的少; 学术成果增长的数量惊人, 不过是低水平重复川。

3.科学评价体系的缺失是导致论文不端行为的直接因素科学评价体系包括科技人才和科技活动, 而最重要的职称评定、成果评价和学术激励制度和体系。现行的人事制度, 使评定职称成为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所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惟一可走的“独木桥” 。职称也就相应的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的“ 成绩单” 、“ 身份证” 、“ 荣誉卡” 。现行职称评审制度中, 没有论文就没有评审资格, 对论文的要求已经形成“刚性” 制度和“硬指标” 。近年来, 职称评定对论文数量和发表期刊的要求都有非常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使论文成为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之一, 并占有相当权重, 使得职称评定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 论文大战” 。科技工作者为了迫于压力, 在科技论文上“ 下功夫” 。因此, 职称评定、学术激励制度和学术成果评价工作中存在评审方法上的偏颇, 即对个人学术水平的评价主要以论文或著作的数量、篇幅、所发期刊(出版社)的级别等外在因素为评价标准, 而忽视论文或著作的内在质量。这种易量化、易操作的评价方法看似简单便捷, 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和不良的导向作用, 是导致科技论文不端行为的最直接因素。有些人将此称之为“逼良为娟” 。不淡化学术成果及其衍生物—职称等与物质利益之间过于密切的关系, 就无法根除科技论文中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4.现代信息技术为论文不端行为提供了“技术保障”随着网络的普及化, 信息来源广泛化成为现实。同时,由于电子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实现了信息复制的便捷化。通过网络, 人们可以查询、了解国内外各行各业最新的动态, 获取各种最新的信息资料, 充分享受信息化所提供的种种便利。传统途经无法获取的信息, 通过网络可轻松获取。因此, 获取信息方便、复制信息容易的信息便捷化
手段, 为抄袭、剿窃者提供了“ 技术保障” 。从互联网上下载论文, 进行简单的“ 粘贴” , 再略加“ 修饰” , 一篇“ 标准的”论文在数小时内就可轻松“ 完成” 。不细心研究, 这样“ 高质量”的论文, 很容易骗过编辑的眼睛。通过发电子邮件, 同一篇论文发往多个科技期刊的邮箱, 轻轻点击鼠标, 在瞬间就可完成, 而且成本趋于零。不管期刊编辑部是否采用, 作者手中都握有“ 主动权” : “此处不留人, 自有留人处” , 总会有其他的编辑部“ 青睐”的, 作为科技期刊编辑既要处理大量的来稿, 还要辨别稿件的“ 真伪” 。

5.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难以解决论文不端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40多年间, 没有颁布过正式的著作权法, 虽有政府文件规范与著作权有关的行为, 但由于计划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对知识产权认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1990年9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2年顺利地被接收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2011年10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1年1月我国加人WTO , 自然成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国, 至此我国的著作权立法进人快车道。然后, 人们对著作权还未形成不可侵犯的“私权”意识, 把剿窃抄袭行为认为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未上升到侵犯别人财产的法律高度。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的私有财产, 根据《宪法》中规定的“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等, 著作权人的作品(论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 条之规定, 剿窃他人作品属侵权行为, 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遗憾的是, 至今尚未认真执行, 举报、处罚案例寥若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