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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的防禁与惩戒

2014年05月18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通知》认为:长期以来,高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少数人身上也发生了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高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因此,教育部特别提出要求,对高等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1、学术不端由来已久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灿烂辉煌的古代文化。中国的学术文化积淀也异常深厚。就学术文化研究的成果载体古籍而言,前人曾用汗牛充栋来形容,这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清人张之洞又说,一分真伪,古书去其半。说明中国古书虽多,假的不少,伪造的很多。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群雄割据,出现春秋五霸,战国七雄。在学术界出现百家争鸣,竞相用学术来争胜,创作、流传下来不少著作。为了学术上的争胜,在那时,就开始出现假书、伪书。不过,这时书籍的造假,主要不是为了现代意义上的谋取暴利和书籍盗版,制作假冒伪劣,而是为了争胜,而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假托前贤和名人。即便是自己创作的作品,也不自信,不署自己的名字,而是假托古圣先贤和学术门派祖师。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有一个焚书坑儒,烧掉了不少统治者认为对他政权稳定不利和无用的书。到了汉朝,又有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被采纳,儒家经典又成为稀缺文化典籍。在皇帝的重奖之下,必然会出现了献假书的勇夫。所以,在后来几代皇帝布告天下征集古籍的活动中,自然有得金获银的,更有获得高官厚禄的;同时也有因为献假书、伪书而被识破身陷囹圄、身首异处的。中国的封建帝王,要夺取和稳定政权,不仅要靠武功,还要靠文治,靠学术文化。在古代,不断地出现对古书的需求,也就会不断有人作伪书;同时,也不断有学者辨伪书。发展到中国明朝,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印刷术进一步发达,伪书增多,盗版猖獗,反盗版呼声高涨。学术著作辨伪也成熟起来。以胡应麟的《四部正讹》为标志,中国的古籍辨伪学形成了。胡应麟在《四部正讹·引》中述其辨伪缘起就说:“唐宋以还,赝书代作,作者日传,大方之家第以挥之一笑,乃炫奇之夫往往骤揭而深信之,至或点圣经,厕贤撰,矫前哲,溺后流也。余不敏,大为此惧,辄取其彰明较著,抉诬摘伪,列为一编。”后来又经过清代学者顾炎武、姚际恒、晚清广东学者梁启超和古史辨派学者顾颉刚等努力,辨伪学进一步完善起来了。

之所以说到中国的辨伪学,是因为它可以作为中国版权保护的历史共同发展的,也是互为借鉴和补充的。比如,版权保护实践中的辨别盗版侵权、抄袭剽窃、假冒伪托,可以从古籍辨伪学中取得方法、理论的借鉴。因此也可以说,在中国的版权保护(现当代发展成版权法学)和古籍辨伪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某些相通之处。中国的版权保护历史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时期走过了曲折、复杂的道路。1910年中国第一部版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的时候,清朝政权寿终正寝,在清朝没能发挥多少作用。中华民国把它变通了一下,就成了《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新中国建立之初,因为忙于革命和建设,稳定新生的政权,搞政治运动较多,没有顾上,也没来得及制定颁行版权法。一直到了1990年,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了。

一般认为,学术思想是处在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中间地位。它既可以影响上层建筑,又可以影响经济基础;同时,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又都会对学术思想产生反作用。在计划经济时代,学术研究出现政治化倾向,人们在学术研究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学术思想受政治运动的影响比较严重,版权纠纷并不多。进入改革开放以后,学术的春天到来了。随着高校晋升职称、完成科研任务、重点学科建设、评奖、学位点申报等一系列工作都需要发表论文,再加上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诱惑,有的学者开始沾染学术浮躁之风。创作粗制滥造,论文抄袭剽窃,不正当署名,不规范引用等学术不端现象大量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开始产生。更主要地,学术不端现象的出现,对国家民族学术文化的发展建设极为不利。这不仅引起了正直学者的不满,也引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2、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对学术不端的明确态度

早在2002年2月27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认为,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这里所说的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和学术道德失范,其实就是学术不端。

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它分总则、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附则等六部分。总则、基本规范是原则规定。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则是具体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八条规定: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关于学术成果规范,第九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条规定: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一条规定: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
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二条规定: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规定: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四条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六条规定: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此外教育部文件还规定了学术评价规范,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等等。凡是和上述具体规定相违背的行为,根据程度的不同,都可以说是学术失范行为,或是学术不端,或是学术腐败。

2006年3月20日,国内(社科院、人大、北大、法大、北师大、复旦、南大、武大、中大等数十所高校和社科研究机构)有109名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教授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各大学、地方社会科学院诸位领导发表了《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公开信》措辞激烈,认为:“中国在这20多年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是,必须严肃地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缺失学术传统,缺乏合理学术评价体系的学术环境中,各种学术失范、不端甚至学术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呈现出越来越让人触目惊心的趋势。

“我们认为,学术不端与腐败现象的存在和猖撅,并不只是一个学者个人道德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在转型时期的结构性问题或体制性问题。因此,对学术不端与腐败的根本整治需要持久而坚定的教育和学术制度的改革。如果我们不是严肃地对待和处理这类学术不端与腐败的行为,甚至熟视无睹、不管不问,将不仅会致使中国学术与教育界丧失信誉,致使学术丧失尊严,而且也会阻碍中国学术传统和学术评价体系的建构,更会摧毁学术以及学术界本身存在所具有的意义。

“鉴于下述两个事实性的理由:第一,主管中国教育和学术工作的教育部和主要负责处理学术不端与腐败的大学学术委员会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处理此类事项的规范程序,甚至没有常设机构,这实际上导致了这类问题频发且愈演愈烈;第二,责任机构对学术不端与腐败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以及大学在这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袒护一己之狭隘利益的“本校保护主义”,成了孕育新一轮学术不端与腐败的温床,甚至成为新一轮学术腐败的理据;并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即促使并要求主管机构认真严肃地处理学术不端与腐败行为,尽可能地使中国学术在一种健康和良性的环境中发展,在此,我们以理性的方式发出下述共同的呼吁。“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牵头成立由品行与学术成绩俱佳的学者组成的‘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并制定有关学术纪律仲裁的行业规范。在接到违背学术纪律的投诉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匿名审查,以查证是否构成剽窃、造假或腐败行为,对违纪成立者,定期公开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高校或研究单位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各高校的校长对其校内的教师学术不端和腐败行为负有惩戒之职责,不履行该职责者应当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对这种行为人的惩戒应当是包括批评教育、留校察看、降低职称、撤销职称职务,直到开除出教师队伍。同时我们认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的学校校长有督促之义务。因此我们建议在教育部制定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原有基础上增加这几项内容。

“在本公开信生效以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再有教授和研究员发生剽窃、造假或腐败的现象,一经‘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查证和认定,而当事人有关主管单位仍不做出严肃的处理,那么我们这些签名者将在媒体和网络集体行动,对违规者予以行业惩罚,以捍卫学界的职业荣誉感和尊严。措施包括:①向‘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发出投诉或要求复审;②向当事人有关主管单位发出督促处理的公开信;③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国内外学界公布违规者的劣行;④号召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和出版社抵制违规者的论著,并断绝与那些继续发表违规者论著的出版社和刊物的合作关系。”

3、学术不端的主要表现和处罚政策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更严重的,是少数人不懂法、不学法、不依法创作,学术道德缺失,不靠诚实劳动获得科研成果,想要投机取巧、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获。再加上我国学术界突然面临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反对学术不端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有的学者抵挡不住市场经济的诱惑,做出一些违背学术共同体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还不自知,自以为是。其实,在国内外对学术不端已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

关于学术不端,国际上一般指捏造数据、窜改数据和剽窃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自我抄袭等行为也应该包括进去。

3.1教育部对学术不端的态度和界定及惩治政策

2006年5月10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表示了明确的态度: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在第十五条的规定中,也对高校的出版机构中的编辑人员提出了要求:加强对学术出版的管理。教育系统出版社、学术期刊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通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这是教育部文件的第一条,它对学术不端行为作了界定。《通知》主要不仅仅是为了界定学术不端,而是要对如何治理、惩处和预防学术不端作出要求,拿出措施,提出政策。

在《通知》第二条中要求:高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条要求:高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四条要求:高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要求:高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要求:高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要求:高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2009年10月29日,教育部成立了教育部学风建设协调小组,以加强对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由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希任组长,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卫红任副组长。教育部学风建设协调小组下设社科类学风建设办公室和科技类学风建设办公室,分别设在社会科学司和科学技术司,主任分别由社会科学司和科学技术司司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受理直属高校学风问题举报并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宏观指导、督促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等。

3.2中国科协对学术不端的界定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中,通过调查,对学术不端归纳了七大行为,并做了具体阐述,主要是针对科技界学者的研究创作而言的。

(1)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在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的实验数据、图表分析甚至大段的文字描述。这种现象存在于少数科技人员特别是少数硕士生、博士生和刚参加工作的青年学者中。

(2)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在实验数据、图表分析中,随意编造数据或有选择性地采用数据证明自己的论点,这比抄袭剽窃他人成果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更恶劣。

(3)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利用职权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或成果上署名,把他人科研成果据为已有;将通过会议、评审等过程获得的特殊信息和思想随意传播;在论文被录用或成果获奖后任意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为论文顺利发表或成果获奖私自署上知名科学家名字;为完成科研任务或求得职称晋升,无关的同事、同学、亲友间相互挂名。

(4)重复发表论文。论文一稿两投甚至一稿多投;将同一刊物已发表的文章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后重新投到另一刊物;将国外刊物以外文形式发表的论文以中文作为原创性论文在国内发表而不注明。

(5)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不负责任。部分学者为提高论文数量,将可用一篇完整论文发表的科研成果分为多篇投稿,降低了论文质量并破坏了研究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论文发表中引用文献注释不明确;部分教授为完成科研任务招收几十名甚至上百名研究生为自己工作、挂名发表大量论文,而无法全面有效教育培养研究生,使研究生素质大面积滑坡。这些情况造成科研资源包括生产资料资源、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6)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科研成果评审等过程中,因人情关系、利益驱动等原因,不能正确评价他人成果,利用职务权力和学术地位,走关系、拉选票,导致结论失去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与自己无利益冲突情况下,尽量抬高对他人的评价,滥用“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等词语;与自己有利益冲突情况下,贬低前人或他人成果,自我夸大宣传。

(7)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部分科技工作者特别是一些有一定学术成就、在学术界有一定地位的人员,兼任太多社会和学术职务,整天忙于参加各种各样的会议,重复获取各类资源,真正用于科研时间很少。

以上是中国科协道德与权益委员会在工作汇报中对学术不端的七条阐述。

3.3邹承鲁院士对学术不端的研究界定

被称为学术道德卫士的邹承鲁(1923-2006),是我国著名的生物化学家。在胰岛素人工合成、蛋白质化学结构与功能关系等方面多有贡献,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两次,二等奖三次。20世纪80年代倡议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学术腐败疾恶如仇、敢于直言,被认为是整治学术腐败的斗士。邹承鲁也将学术不端行为归纳成七条: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②伪造篡改实验数据;③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④重复发表论文;⑤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不负责任;⑥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⑦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

3.4国家科技部对学术不端的处罚规定

2006年9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于11月7日颁布,2007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三章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专门规定了对科研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五)记过;(六)降职;(七)解职;(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三)记过;(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五)解聘、开除等。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4、期刊出版界对学术不端的防控和惩治措施

(1)要求作者文责自负,对抄袭剽窃者公开曝光示众。期刊杂志对抄袭剽窃之作,也是深恶痛绝。有许多期刊杂志在稿约中就明确规定,作者投稿要文责自负,防止有抄袭剽窃之作没有审鉴出来,发表后引起版权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其实,有无上述声明,刊物发表侵权作品,都是脱不掉干系的。在稿约中发表文责自负声明,只是给投稿人作者打个预防针。一旦发现有文章抄袭剽窃被人揭发举报并核实,一般都是要曝光公示的。被抄袭者还要求抄袭者公开发表声明陪礼道歉、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有私下了结的,也有诉诸法律程序的。

(2)反对作者一稿两投和一稿多投。不少刊物在稿约中就明确规定,要求投稿者不要一稿两投和多投。一旦发现,即要求投稿者赔偿给编辑部带来的损失;将这一作者记入信誉不良的黑名单,内部控制,在今后若干时期内封杀该作者的作品文章,不给发表;还有一些行业刊物、专业刊物,对于信誉不良、学术不端的作者,实施行业、专业、系统封杀。诸如史学、医学等刊物都有实行这一办法。

(3)逐步推行使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目前已知的有: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和武汉大学“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我们已经开通使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实践表明,其功能是多方面的。该系统可以对作者投稿进行重复率检测,能显示出重复字数、百分比例和所重复的具体作者文章的出处,包括重复自己的已发表文章(有人又称这是自我剽窃)。文章重复的部分会变成不同的颜色(红色)。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可以检测科技论文、社科论文和学位论文。绿色,是显示无问题;黄色,是显示文字重复率1000字以上,重复率在40%以内;橙色,是重复5000字,重复率占40%~50%;红色,字数重复10000字,重复率50%以上。一般论文,重复率不能超过10%,学位论文不超过20%。

在知识经济时代,版权已经成了一个重大问题。学者治学不仅一定要严谨,还要十分强调自律,学习版权法,要懂法、知法,来不得半点虚伪,更不能耍小聪明。传统的“文人不言利”时代已经过去,创作者使用别人的内容文字时一定要合理、合法,讲究使用方法和场合,努力做到规范创作,依法合理使用,才会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科学工作者、甚至科学家并不总是神圣的,他们在获取知识和建立成果的时候也并不总是理性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社会上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名利主义思潮,以及巧取豪夺、投机取巧、鼠窃狗盗等种种手段都会反映到科学工作者的队伍中。科学工作者还要明白,在创作中自律行为不够的时候,社会法律法规时刻还在监视看守和监督规范着我们的科学研究行为,而且,这种监督不是随着创作、发表的完成而结束,而是要永久延续。因为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