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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的重构

2015年07月22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目前由于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不规范,已经在实践中出现了多次侵权纠纷,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合法、合理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

1.确定版权归属

国外著作权法基本采取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的版权属于作者。例如,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属于学生。”当然,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也有例外情形,如麻省理工学院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当论文研究全部或部分来自学院提供的工资、津贴等资助,或在版权限制条件下利用了学院提供的设备时,学院享有论文的版权。

在其他情况下,论文版权归属于学生(作者)。”这里应指出的是,尽管欧美高校普遍承认学位论文是作者的版权作品,但是一般都会对作者的专有权进行限制,如美国天主教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就要求保留“为学术或存档目的制作复制件的权利”。虽然有39所被调查的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默认论文版权归属于作者,但是高校并未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学位论文版权归属给予明确界定,这不利于切实保护学位论文作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因此,建议我国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吸收借鉴国外高校的相关经验,尽快明确论文的版权归属于学生,并尽量列出高校在著作权法规定范围内可享有的论文某些著作权的特殊情形。例如,对于职务作品,高校依法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两种:作者享有著作权,高校享有优先使用权;作者享有署名权,高校享有著作权其他权利。

2.细化缴送规则

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对于论文缴送对象的界定不统一,缴送规则模糊、可操作性差,而且没有规定电子形式学位论文的送缴方式。相对而言,欧美等国的高校学位论文缴送制度比较完善,如英国1988年颁布的《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案》规定,学位论文为非公开出版物,是法定送缴物,其收集过程是研究生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学位论文交给学校图书馆,由学校图书馆经汇总后呈缴到英国国家图书馆。因此,建议我国尽早修改国家学位论文管理条例,重建学位论文的缴送制度,细化缴送规则(如缴送论文的数量、版本及缴送流程等);授权国家图书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的唯一法定收藏机构,从而解决多方送缴的冲突问题;同时,明确规定学位论文送缴的法律义务,尽量避免少缴、漏缴及错缴情况的发生。

3.明确许可内容

国外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一般都较为全面、具体,如弗吉尼亚理工学院的电子学位论文数据库在最近更新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为论文的网络传播利用提供了3种选择:①立即在世界范围免费获取;②在1年内仅对本校学生公开全部内容,之后可供全世界获取;③因专利申请或财产权等可能受到侵害,在1年之内禁止论文的公开。因此,建议我国高校在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学位论文的授权权利种类(如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建立基于时限性和区域性的强制公开制度(即在协议中设置公开期限、选择公开范围和方式、允许作者书面提出特殊要求等条款),以实现作者权益保护与知识共享传播的利益平衡。

4.完善授权机制

国外高校一般都要求学生与论文开发机构直接签订协议,以促进知识的交流与传播。例如,美国许多高校均强制要求学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与Proquest公司签订非专有使用授权协议,并同学位论文最终版本一同提交;很多欧美高校设立了专门的联系机构,以便为论文开发机构提供论文,如德克萨斯大学研究生学习办公室负责收集、审核和向Proquest公司传递论文,以提高授权效率。因此,建议我国高校一方面要完善协议转授权内容,对作者是否允许高校进行商业化利用论文或是否允许高校再次将学位论文授权给其他单位开发利用等进行详细规定;另一方面,组建专门的联系机构,由其组织学生自愿与学位论文商业开发机构直接签订版权许可协议,以完善转授权机制,从而提高授权效率,减少侵权纠纷的产生。

5.补充重要条款

从国外高校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实践来看,很多高校在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付酬标准,并建立了较为合理的报酬支付模型(即根据每年的论文传递、下载或出售次数按比例支付报酬,而非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遵守知识产权法规、有效维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位论文的文献传递工作,以促进知识共享、交流;对协议双方在不同条件下违约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及相应的救济渠道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我国高校在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添加付酬标准、违约责任及文献传递等重要条款,一方面切实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进知识共享传播;同时,通过明确具体违约责任来提高违约成本,从而有效解决版权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