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
2015年08月25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目前,学界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理解各有区别,但大致相同。有些学者从“论文”的三大内核出发,认为创新性可在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下功夫,如李炎清认为,创新性应包括填补学术空白、弥补前人研究成果的不足、更正前人研究成果的错误三个方面。也有学者从内容和形式来研究论文的创新性,如西北政法大学陈洪涛副教授认为,“创新”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观点的创新,即在某一领域提出了他人所不曾提出的观点;二是结构或方法的创新,即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与前人不同的崭新的视角或者方法,即使观点上没有超越前人,但研究方法有了突破,也算创新。一些学者认为创新性不只是在形式上不千篇一律,更主要的是要选择合适的研究视角或切入点,对主题进行论证。
以上观点实质上均是对“创新性”所作的客观解释,即从文章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等方面来阐述创新的内涵与外延。然而,法学硕士学位论文与其他学术论文的不同之处在于上文提到的功利性与速成性。因此,一味的强调论文的客观创新对法学研究生而言有一定困难。反之,如果从创新性的主观评价模式来重新解读创新性,会带来另一种思路。
(一)学术论文创新性评价的主客观性
创新性除了文章本身的创新外,阅读主体的主观认识也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因为学位论文的阅读主体虽是在一定领域有所建树的专家,但层次不一,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各异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同样一篇文章,各评审专家对其作出的“创新性”认定层次也不相同。可见,论文的创新性认定是阅读主体将文章信息与自身已有信息相匹配后所做的主观判断过程,文章的创新性由论文的固有元素和阅读主体的自身知识结构所共同决定。文章创新性的评价程度与匹配程度成反比,即文章信息与阅读主体自身已有知识信息匹配程度越小,论文越容易被阅读主体评价为“具有创新性”。
(二)创新性学术论文阅读中的“三感”
因创新性评价所具有的主观特性,对学位论文创新性所做的研究则不能只停留于论文本身,而更需要从阅读的主体出发,深入研究读者对创新性判断的行为模式,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指导学生创作出一篇符合读者阅读规律的高质量学位论文。笔者认为,影响读者对创新性认定的主观因素很多,其中“感觉”是影响读者的首要因素。而在阅读的过程中,有三个感觉是不容忽视的,一是选题的新颖感,二是文章形式的美感,三是内在逻辑的顺畅感。如果一篇文章能做到这三感,则会激发阅读主体的阅读兴趣,并将兴趣转化为持久阅读的动力,甚至会引发读者对文章观点的共鸣感,最终影响其对文章创新性评价的行为模式。
(三)影响学术论文创新性评价的三个层次
针对影响读者创新性认定的三个感觉,则要求我们在选题、形式与逻辑三个方面下功夫。三者是一整体,各自发挥作用并在不同层次影响着阅读主体对创新性的评价。
根据心理学的首因效应理论,选题的新颖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读者对整篇文章的感觉和认定,因为它是给读者的第一印象。好的选题更反映于题目之上,能给读者一种探索未知的兴趣与动力。形式美是读者接触到选题后的第二位印象,优秀的学位论文一定是布局合理、结构完整的文章。形式的美感可以加强读者的阅读动力,并且给人一种专业、用心的感觉。形式中的标题也是展现文章内在逻辑的重要工具,是必须精雕细琢的部分。逻辑是影响学位论文创新性评价的最重要也是最深层次部分,如果说选题和形式是文章的外表,那逻辑则是文章的核心与骨架。顺畅而富技巧的逻辑设计不仅能很好地解决上文提到的信息匹配问题,还能给阅读主体以“自我实现”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