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写作的三个原则
2016年01月11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一是学术论文应当探讨问题
从表面来看,似乎是空话、白话,其实不然,这是写作中最根本、最核心的内容。学术论文写作不同于翻译文章,也不同于一般介绍性文章。学术论文应当因问题而起,为问题而生,一定是要发现问题、尝试解决问题的;要抱着“挑刺”的心理去审视即将提笔的内容,言之有物,要有“靶子”,不能无病呻吟,在写作每一篇论文时都应想到论文是否因问题而生,能否解决什么问题,这是学术论文的生命所在。所谓“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要有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不空谈、不虚谈。
二是学术论文应当解决实践问题
众所周知,法学终归属于应用科学,“它是需要被用的,而不是只是被言说的;它是需要被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只是束之高阁简单地做理论堆砌”。法学只有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才能迸发出新的生命力。同样,法院的调研主要是应用性调研,必须面向审判实践,服务审判实践,脱离了审判实践的调研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法学学术论文要真正闪现出内在价值的火花,就要不断地、深入地探讨审判实践问题,以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有效指导。
三是学术论文应当解决本国的问题
简而言之,要立足国情。孟德斯鸠曾经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可以想见,英格兰的法官们很难明白“秋菊”的苦衷所在,中国的法官可能对“辛普森”的自在逍遥感到不可思议。一个中国的法官,应当了解中国的法律问题,发现中国的法律问题,解决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产生的也许在英美法系国家根本不可能发生的纠纷,这才有现实的意义。进一步讲,即使了解、掌握更多的国外的法律、法律思想和历史,也是要回过头来解决本国的问题的。正如肖扬院长所说“我们需要借鉴汲取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优秀成果,但决不能以国外的理论框架、范畴来研究本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