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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化

2013年12月07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我国法律规定高校承担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建立健全学术规章制度。本文主要就高校学术规章制度中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化问题进行探讨。

一、类型化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还未形成统一的定义。高校在制定学术规章制度时,由于未依照一定标准分界,学术不端行为存在体系混乱、类别不一、界线模糊、词语滥用等类型化问题。

不同的高校规定了不同的行为类别。一所高校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另一所高校可能不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因此,不同高校之间的行为人实施同一行为可能会造成某人承担责任,而另一人不担当责任的不同后果。由此,在他们之间产生不公平的现象。例如,北京市某高校规定教师不得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的学术不端行为。但是,上海市某高校就无此内容。重庆市某高校认定抄袭、剽窃为学术不端行为,但是,湖南省某高校就无相关规定。

学术不端行为的种属关系混乱。例如,贵州省某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中的(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包括了该条(三)篡改数据、文献的内容。安徽省某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2条中的(二)伪造科研数据、图表、注释、文献被该条(一)伪造科研成果所涵盖。

同种类内容被分属在不同的款项中。例如,湖北省某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分别归属于该条中的(三)、(四)、(九)项。

不同种类内容被合并在同一款项中。例如,哈尔滨市某高校学术道德规范第4条,将涵义有别、外延不同的“伪造”、“拼凑”和“篡改”规定在该条第2项。伪造是指在学术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结果的一种行为;篡改是指在学术活动中,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②拼凑是在学术活动中,将零散的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拼合起来的一种行为。简言之,伪造是“无中生有”的行为,篡改是“修改加工”的行为,拼凑是“拼合连接”的行为。

同义或相近词语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稿多发”、“重复发表”、“一稿多投”、“一稿多次发表”、“一书多版或一稿多发”等;“不当署名”、“私自署名”、“不当签名”、“不当或滥用署名”、“代签”、“冒签”等;“伪造”、“捏造”、“编造”、“科研造假”、“提供不真实信息”等;“抄袭”、“剽窃”、“侵吞”、“套用”、“引用他人成果而不予说明”、“侵犯知识产权”等;“保密”、“泄密”等。

此外,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规定存在数量差异性较大和内容雷同度较高的问题。

二、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化

建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化的体系,是一个比较复杂、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如果以高校学术规章制度中共有的、实际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行为为分析标准的话,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有:抄袭、剽窃、篡改、侵吞、署名、伪造、一稿多投、由他人代写论文、泄密、打击报复、滥用学术权力、滥用学术信誉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上述学术不端行为可以被归为不同的类别。但是,要找到一个贯穿上述所有行为的分类标准的确不太容易。以下试以学术不端行为侵害或引致的对象变化状况为分类标准,将上述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以下几大类。以学术不端行为侵害的学术成果被占有状况为标准,可以将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不当署名归为一大类。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该类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后,学术成果被他人占有。这里的“学术成果”是指合法的成果,非法或虚假的成果不能成为此类不端行为侵害的对象。但是,这里的“占有”却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占有人主要是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人。根据占有程度,该类行为又可以分为完全占有,如侵吞他人学术成果;部分占有,如篡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既可能完全占有也可能部分占有,如部分或完全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并当作自己的成果发表。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违背原作者意愿,在该作者的学术成果上与其联合署名或自己单独署名。按照占有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占有,如不当署名、抄袭;秘密或偷偷占有,如剽窃、篡改、侵吞。依据占有人不同,可以分为学术不端行为人占有,如抄袭人、剽窃人、篡改人、侵吞人占有学术成果;非学术不端行为人占有,如研究生未经导师同意在其作品上署上导师姓名。

以学术不端行为引发的学术成果被增加的状况为标准,可以将一稿多投、代写论文并为一大类。该类的基本特征为: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后,学术成果数量增加。与前类学术成果具有合法性的情形刚好相反,该处的“学术成果”属于违法性的成果,对其不能用“侵害”一词。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稿变成数稿,这种内容相同或相近、弄虚作假的学术成果违反法律关于学术成果的规定;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这种创作人和著作权人不一致的学术论文违反法律对学术成果署名的基本要求。该处的学术成果“增加方法”也具有违法性,如一稿多投、由他人代写论文。可见,该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学术成果”违法性和“增加方法”的违法性。依照成果增加形式,学术成果增加可以分为派生型增加,即通过复制或部分修改原始学术成果达到成果数量的增加,如一稿多投;独创型增加,即学术成果数量的增加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写作活动的结果,如代写论文。根据成果增加后的归属,可以分为创作人自己是成果的著作权人,如一稿多投;非创作人是著作权人,如代写论文。

以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学术成果数量或价值被升降状况为标准,可以将伪造、滥用学术权力、滥用学术信誉、打击报复、泄密归并为一大类。该类的主要特征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导致学术成果数量或价值的升高或降低及其他方面的变化。依据成果数量或价值提高或降低情况,该类行为可以分为引起成果数量增加的行为,如伪造、滥用学术权力;导致成果价值降低的行为,如歪曲、毁谤、贬损他人学术成果的打击报复,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可能引起成果价值提高或降低的行为,如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的滥用学术信誉。按照引起成果数量或价值提升或降低时行为人的主观状况,可以分为引起成果数量或价值提高或降低的故意行为,如伪造、打击报复、滥用学术权力、滥用学术信誉;引起成果价值降低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如泄密。根据成果数量或价值提升或降低的情况,可以分为引起成果数量虚假增加的行为,如伪造;引起成果数量或价值客观上提高或降低的行为,如泄密、打击报复、滥用学术权力、滥用学术信誉。

三、行为类型化中的行为规范化

在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化之后,规范类型化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就显得很有必要。实际上,行为规范化是行为类型化的延续,是行为类型化的进一步类型化。

关于抄袭、剽窃、侵吞和不当署名的问题。该类行为之间存在内容交叉重复、边界模糊不清的现象。例如,侵吞是指暗中非法占有别人的东西或公共财物、土地等,对学术成果而言,包括部分或全部侵吞。在这个意义上,它与抄袭和不当署名基本相同;如果侵吞的是部分学术成果,又与剽窃基本相似。所以,应当将其从该类学术不端行为类别中删除。

关于“不当署名”、“私自署名”和“不当签名”的问题。“私自署名”行为的外延不太周延,难以包括一些常见的关于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在成果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实际贡献的行为、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的行为。从字面意义理解,“不当签名”和“不当署名”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署名”往往用于论文、著作、美术作品等学术成果;“签名”常常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同意、认可、承担责任或义务。可见,在学术成果上不当“签上自己的名字”的行为,应该称之为“不当署名”而非“不当签名”。可见,“私自署名”、“不当签名”不宜用于表述学术不端的行为。

关于“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的问题。它们之间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一稿多投”主要是指同一作者将其学术成果分别投寄不同期刊的行为,强调的是投稿;“重复发表”是指在作者向不同期刊投稿后,被两个以上期刊刊登的行为,注重期刊的刊登。“重复发表”的前提是“一稿多投”,没有一稿的多次投递就不可能有成果的重复发表。从这个意义上看,“重复发表”行为包含“一稿多投”行为,“一稿多投”行为是“重复发表”系列行为中的一部分。如果一稿多投,没有被一家期刊录用,或只有一家期刊使用,“一稿多投”的责任就难以追究。只有一稿多用的事实发生,投稿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这犹如抄袭一样,只有抄袭的成果被发表或出版,才能追究抄袭者的责任。此外,“一稿多投”主要涵义是指论文而非著作的多次投寄。综上所述,“一稿多投”宜被“重复发表或出版”所取代。

关于“由他人代写论文”的问题。目前,大学生学位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及毕业所需要的学术论文、在职人员职称论文等,催生出一个非常活跃的代写代发论文的市场。因此,非常有必要将“由他人代写论文”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但是,“由他人代写论文”只反映“被代写人”为本位的请他人代写情况,未能体现“代写人”主动为他人代笔的情形,而不同情形下代写行为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不同的。鉴于此,应将“由他人代写论文”改为“代写论文”,后者包括“由他人代写论文”和“由自己代写论文”两种情况。从实践考察,“由自己代写论文”一般为无偿性;“由他人代写论文”大致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一般地说,亲戚、朋友、同学等之间的“他人代写”具有无偿性,非亲戚、朋友、同学之间的具有有偿性。有偿性的论文因对象不同表现为向他人购买,该人不承担发表的义务;向杂志社购买论文,该社除撰写论文之外还要发表论文。

此外,“抄袭”与“套用”、“引用他人成果而不予说明”,“伪造”与“捏造”、“编造”、“科研造假”、“提供不真实信息”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涵义,“抄袭”、“伪造”可以分别替代它们。

四、结语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是在我国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情况下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高校依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体系混乱、类别不一、界线模糊、交叉重复、词语滥用。本文试图用三个层次递进的标准不断地推进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化。首先,以高校规定中共有的、出现频率较高的行为为分析标准,分界主要与次要的学术不端行为,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分析的总框架。其次,以学术不端行为侵害或引起的学术成果变化状况为分类标准,将主要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署名、伪造、一稿多投、由他人代写论文、泄密、打击报复、滥用学术权力、滥用学术信誉等,分为学术成果被他人占有,学术成果被增加,学术成果数量或价值被提升或降低三大类。最后,按照八个第三层次的标准进一步将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化。行为被类型化后,规范类型化过程中的不端行为就显得必要。规范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类型化的过程,是类型化的再类型化过程。

经过类型化和规范化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分类如下:第一大类为抄袭、剽窃、篡改、不当署名;第二大类为重复发表或出版、代写论文;第三大类为伪造、滥用学术权力、滥用学术信誉、打击报复、泄密。它们的特点是:通过上述递进的类型化标准,形成了结构清晰、类别直观、界线分明的逻辑体系;形成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化,既便于学习,又便于适用,因而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学术不端行为被类型化后,复杂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就可以归入相应的类别。简言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化体系,应具有简洁明确、易于分别等特点。